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拍卖人的义务与权利
来源: 点击:【388】 时间:2008-7-24 0:00:00

        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。
  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。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,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,领取营业执照。
   设立拍卖企业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;
(二) 有自己的名称、组织机构、住所和章程;
(三) 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;
(四) 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;
(五) 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;
(六) 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;
(七) 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   

 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,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,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。
(一)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;
(二) 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;
(三) 品行良好。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,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,不得担任拍卖师。 拍卖师资格考核,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。经考核合格的,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 拍卖师资格证书。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,是拍卖业的自律性组织。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本法并根据章程,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。

   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。
  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。 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。
   拍卖人接受委托后,未经委托人同意,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。
   委托人、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,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。
  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,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。
   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。
   拍卖成交后,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,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。


上篇文章:拍卖常识(2008-8-13 0:00:0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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